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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告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被告
吳月琴

      鄭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 3,000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負欠其債權本金與原告請求撤銷詐害行為標的之價值相比,取其中價額較低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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