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號
- 原告
- 家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瑜
- 被告
- 吳月琴
鄭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 3,000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負欠其債權本金與原告請求撤銷詐害行為標的之價值相比,取其中價額較低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