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被 告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武 被 告 莊貴盛即鐳英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