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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莊貴盛即鐳英水電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被   告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武 被   告 莊貴盛即鐳英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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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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