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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號

原告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被告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武
被告
莊貴盛即鐳英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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