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富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被 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判決事項為被告應將附掛在桃園縣桃園市○○段埔子小段第10411 建號有有線電視纜線拆除。而依據原告所提原證一之謄本,上開10411 建號即為門牌號碼桃園市○○路64號地下室一樓,總面積達4601.72 平方公尺,另據原告所提所提原證二照片觀之,該纜線係沿附掛建物管線或平台或牆垣且密布纏繞於上,並延伸至屋外或接至其他建物,非僅單線直接占用土地,附掛占用建物範圍為何尚有賴原告再為主張,但利用建物附屬平台、管線附掛纜線與直接占用土地興建建物並不相同,尚難以土地價值核估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此部分依據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之(即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