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志建實業有限公司、游聰志、廖錫琨、歐陽珊珊、華利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立發、造千企業有限公司、林鄭彩鑾、寬全科技有限公司、陳靖生、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華慧馨、鍾智華、林秋純、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清鋒、立陽機械有限公司、溫余玉釧、丕馨實業有限公司、徐國瑛、昶順銓有限公司、張宏全、曹勇平、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王忠興、胡金對、新生齒技有限公司、陳茂盛、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李慧娟、劉建二、陳源成、鎰信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郭信敬、黃定山、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尊武、江純美、黃瑞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志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聰志 原 告 廖錫琨 原 告 歐陽珊珊 原 告 華利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發 原 告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 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 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鍾智華 原 告 林秋純 原 告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鋒 原 告 立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余玉釧 原 告 丕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瑛 原 告 昶順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全 原 告 曹勇平 原 告 林雪美 原 告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 原 告 新生齒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盛 原 告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原 告 劉建二 原 告 陳源成 原 告 鎰信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敬 原 告 黃定山 原 告 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尊武 原 告 江純美 原 告 黃瑞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聰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世脩 樓之2 被 告 林佳鋒 被 告 林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附表: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 │ │ │(新臺幣) │費(新臺幣) │ ├──┼──────┼───────┼───────┤ │ 1 │志建實業有限│189,066元 │1,990元 │ │ │公司 │ │ │ ├──┼──────┼───────┼───────┤ │ 2 │廖錫琨 │114,608元 │1,220元 │ ├──┼──────┼───────┼───────┤ │ 3 │歐陽珊珊 │32,105元 │1,000元 │ ├──┼──────┼───────┼───────┤ │ 4 │華利納企業有│83,878元 │1,000元 │ │ │限公司 │ │ │ ├──┼──────┼───────┼───────┤ │ 5 │造千企業有限│74,818元 │1,000元 │ │ │公司 │ │ │ ├──┼──────┼───────┼───────┤ │ 6 │寬全科技有限│49,299元 │1,000元 │ │ │公司 │ │ │ ├──┼──────┼───────┼───────┤ │ 7 │台妍生化科技│25,068元 │1,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8 │鍾智華 │32,643元 │1,000元 │ ├──┼──────┼───────┼───────┤ │ 9 │林秋純 │108,810元 │1,110元 │ ├──┼──────┼───────┼───────┤ │10 │易度企業股份│156,020元 │1,660元 │ │ │有限公司 │ │ │ ├──┼──────┼───────┼───────┤ │11 │立陽機械有限│96,315元 │1,000元 │ │ │公司 │ │ │ ├──┼──────┼───────┼───────┤ │12 │丕馨實業有限│52,464元 │1,000元 │ │ │公司 │ │ │ ├──┼──────┼───────┼───────┤ │13 │昶順銓有限公│25,068元 │1,000元 │ │ │司 │ │ │ ├──┼──────┼───────┼───────┤ │14 │曹勇平 │24,655元 │1,000元 │ ├──┼──────┼───────┼───────┤ │15 │林雪美 │25,068元 │1,000元 │ ├──┼──────┼───────┼───────┤ │16 │鑫璉銓股份有│55,335元 │1,000元 │ │ │限公司 │ │ │ ├──┼──────┼───────┼───────┤ │17 │胡金對 │41,000元 │1,000元 │ ├──┼──────┼───────┼───────┤ │18 │新生齒技有限│286,255元 │3,090元 │ │ │公司 │ │ │ ├──┼──────┼───────┼───────┤ │19 │逢隆機械股份│59,205元 │1,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20 │劉建二 │52,517元 │1,000元 │ ├──┼──────┼───────┼───────┤ │21 │陳源成 │448,123元 │4,850元 │ ├──┼──────┼───────┼───────┤ │22 │鎰信自動化機│108,626元 │1,110元 │ │ │械有限公司 │ │ │ ├──┼──────┼───────┼───────┤ │23 │黃定山 │71,308元 │1,000元 │ ├──┼──────┼───────┼───────┤ │24 │芝普企業股份│593,650元 │6,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25 │江純美 │7,575元 │1,000元 │ ├──┼──────┼───────┼───────┤ │26 │黃瑞珍 │7,450元 │1,000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