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銘裕
- 被告
- 傑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