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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被告
傑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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