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芬
- 被告
-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亮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5,089 元[ 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 月3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16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48,511.38 元(41,224.5+7,286.88 =48,511.38 ),即48,511.38x29.165=1,414,834 ;再加計原告請求之新台幣1,710,255 元,總計為新台幣3,125,089 元(1,414,834+1,710,255 =3,125,089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