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被 告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5,089 元[ 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 月3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16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48,511.38 元(41,224.5+7,286.88 =48,511.38 ),即48,511.38x29.165=1,414,834 ;再加計原告請求之新台幣1,710,255 元,總計為新台幣3,125,089 元(1,414,834+1,710,255 =3,125,089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