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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南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被告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25,089 元[ 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 月3 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16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48,511.38 元(41,224.5+7,286.88 =48,511.38 ),即48,511.38x29.165=1,414,834 ;再加計原告請求之新台幣1,710,255 元,總計為新台幣3,125,089 元(1,414,834+1,710,255 =3,125,089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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