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 上訴人
- 李慶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