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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訴人
李慶發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告
上佶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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