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旻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1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