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
- 原告
- 曾方盈即巨鼎商店
- 訴訟代理人
- 易由閎
- 被告
- 鉅潮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 律師
- 兼法定代理 陳治閎原名: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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