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51號
- 上訴人
- 俊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宗明
- 被上訴人
- 荃葳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再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5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2,9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