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反訴原告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4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