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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反訴原告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亮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4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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