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號
- 反訴原告
- 徠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亮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南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4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