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 告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順義 被 告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貞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5,963 元,應繳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