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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

原告
摩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順義
被告
唐永洪律師(即李素貞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5,963 元,應繳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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