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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鄭新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告
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告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許惠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原告「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本院收文為同年月23日)具狀陳明其名義應為「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而非原載之「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致本院於同年月19日所為之上開裁定原、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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