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被告
新國際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