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唐鳴宏、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昭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3號上 訴 人 台灣魄力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唐鳴宏 被 上訴人 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訴字第155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