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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告
張明仁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
被告
友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嘉音
被告
任嘉彥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道光 律師

      邱英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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