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陳雅瑩
- 上訴人莊阿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 訴 人 莊阿枝 莊劉秀蘭 莊順興 莊景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莊阿枝、莊劉秀蘭、莊順興、莊景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5,727 元、43萬2,946 元、72萬1,457 元、103萬3,858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7,110 元、1 萬1,895 元、1 萬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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