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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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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金德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昌順
即被告
李美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文旺

李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所為民事判決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上訴人無權占用被上訴人所共有之系爭坐落桃園市○○市○○段197 地號土地之面積共76平方公尺,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56,000 元為據,核定為4,2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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