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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 當事人
    吳阿真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阿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1,440 元【計算式:(如附圖所示272⑶、387⑴、272⑷、387⑵、387⑶、272⑴、387⑺ 之面積共計219.6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告現值16,400元)=3,601,44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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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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