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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阿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椿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1,440 元【計算式:(如附圖所示272⑶、387⑴、272⑷、387⑵、387⑶、272⑴、387⑺ 之面積共計219.6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告現值16,400元)=3,60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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