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 告 曾喜麟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明彥律師 被 告 黃宏章 黃耀畿 黃胡金錢 張錫彬 曾義庄 李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安生 被 告 張錫麟 李敦仁 黃若華 黃豪爽 黃昱嘉 黃瓊儀 黃豪顏 鄭寸金 鄭寸寶 王秀文 林宏昌 林惠忠 褚金俊 黃若蓉 徐烱超 徐王麗春 黃聲揚 陳贊仁 原住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周高月 王呂素貞 張守積 葉榮邦 葉榮淵 陳隆興 黃耀爕 黃騰鞍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義庄 被 告 范善良 范賢德 黃琮翔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馬南芝 楊坤霖 被 告 正和股份有限公司 志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