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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告
新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旗
原告
新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周月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新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6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對於所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兩輛自用大貨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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