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3號
- 原告
- 新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政旗
- 原告
- 新公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周月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被告
- 新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新領牌照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6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對於所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兩輛自用大貨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