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 原告
- 廖錫琨
- 原告
-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鄭彩鑾
- 原告
-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生
- 原告
-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慧馨
- 原告
- 林雪美
- 原告
-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興
- 原告
-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迄今未提出委任狀;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律師,嗣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