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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原告
廖錫琨
原告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告
林雪美
原告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迄今未提出委任狀;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律師,嗣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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