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 告 廖錫琨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 告 寬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 告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 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 告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鋒、林福村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迄今未提出委任狀;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於起訴後1 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鄭世脩律師,嗣塗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96 至198 、200 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