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
- 原告
- 廖錫琨
- 原告
- 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慧馨
- 原告
- 林雪美
- 原告
-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興
- 原告
- 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
- 被告
- 林佳鋒
- 被告
- 林福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游聰志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經本院於102 年2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狀,此項裁定原告業於102 年2 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5、208至212 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21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