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55號
- 原告
- 承智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文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9,415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8,9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