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大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琴
- 被上訴人
- 台灣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聖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訴字第197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1,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