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70號
- 原告
- 長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章
- 被告
-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4,500 元,應繳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