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上 訴 人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 上訴人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316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46,4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