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 上訴人
-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洲
- 被上訴人
- 雄凱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0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316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46,4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5,6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