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顏清益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1,4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