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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芬

  • 原告
    顏清益
  • 被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9號原   告 顏清益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1,4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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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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