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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坊有限公司間損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萬3,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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