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坊有限公司間損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萬3,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