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上訴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0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之全部,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7,9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