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義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 00 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