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 即被上訴人
- 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義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9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2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 00 元;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政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則核定為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各如數向本院繳納應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