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利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李兆根、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汪若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利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根 被 上 訴人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若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285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秀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