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 原告
- 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
- 法定代理人
- 陳炫彬
- 訴訟代理人
- 何汶軒
- 被告
- 鈞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事實及理由欄六中關於「99年4 月24日」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年四月二十四日」、「100 年4 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