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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號

被告
鈞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375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1,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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