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光
- 原告
- 陳桂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被告
- 殷楊明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被告於庭前應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被告就100 年5 月5 日答辯狀附件二所載之證人究否聲請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