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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光
原告
陳桂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告
殷楊明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被告於庭前應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被告就100 年5 月5 日答辯狀附件二所載之證人究否聲請傳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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