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被 告 鄧菲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420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