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 原告
-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仁
- 被告
-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9日裁定,限期請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