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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告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被告
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9日裁定,限期請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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