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號

原告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哲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分別係臺北市○○區○○路362 號8 樓至12樓及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0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