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原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原 告 古小妮 被 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被 告 高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六『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