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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原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原告
古小妮
被告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被告
高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六『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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