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4號
- 原告
-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志
- 原告
- 古小妮
- 被告
- 百老匯宮庭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英
- 被告
- 高鴻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六『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原告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