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冠承有限公司、賴秀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梅 上當事人因與翔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682,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