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曾能聰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武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武賢、曾能聰、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鋒公司)等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 元,惟原告本件請求本院解任者,係被告周武賢、曾能聰等2 人擔任被告唐鋒公司之董事職務,乃以一訴主張2 訴訟標的,依上開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與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