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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告
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良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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