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漢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被告
- 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燃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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