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 原告
-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來好
- 被告
-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被告訂單指示,分批出售紡織用染料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 紙支票以支付貨款;嗣該4 紙支票屆期,被告要求因財務週轉之需,要求原告暫緩提示,惟被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應付未付,原告遂將系爭4 紙支票提示,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不獲兌現。嗣原告屢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惟皆未獲回應,爰依兩造間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支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金額申報表、統一發票4 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貨款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382,123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退票日(民國)│ ├──┼───────┼─────┼─────┼───────┼─────────┼─────┼───────┤ │1 │被告安記染整股│台灣中小企│原告宇舜貿│99年5月5日 │176,250元 │AW0000000 │100年3月28日 │ │ │份有限公司(原│業銀行大園│易有限公司│ │ │ │ │ │ │法定代理人涂進│分行 │ │ │ │ │ │ │ │倉)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6月5日 │276,750元 │AW0000000 │同上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7月5日 │287,1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8月5日 │349,6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 │ │ │ │ 合計:│1,089,750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民國) │統一發票號碼 │應付金額(新臺幣) │ ├──┼───────┼─────────┼────────────┤ │1 │99年2月20日 │KU00000000 │112,350元 │ ├──┼───────┼─────────┼────────────┤ │2 │99年3月2日 │LU00000000 │74,550元 │ ├──┼───────┼─────────┼────────────┤ │3 │99年4月1日 │LU00000000 │13,860元 │ ├──┼───────┼─────────┼────────────┤ │4 │99年4月12日 │LU00000000 │91,613元 │ ├──┼───────┼─────────┼────────────┤ │ │ │ 合計:│292,3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