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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義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星妤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2 月9 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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