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告
鴻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麒
被告
諦鐳有限公司(原名:仕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開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0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