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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郭琇玲魏于傑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翁美貞

  • 原告
    段翁春妹
  • 被告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1號原   告 段翁春妹 段思華 翁秋貞 被   告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貞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每人各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 萬7,335 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均已於100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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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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