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曾俊彬
- 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安禾耐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5,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5,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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