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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告
風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
被告
雅城全球網路電視購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9年2 月11日與原告締結「網路軟體系統產品採購合約書」,委由原告開發網站軟體系統與建置安裝,約定承攬報酬為新台幣(下同)152 萬元(含稅),並於合約第10條約明分3 期付款。惟原告業將全套軟體系統交付、建置安裝予被告驗收使用,此由雙方所簽認之專案整合報告,內載:「上述內容經雅城測試人員及風然企業人員驗證後,已依雙方協定內容完成系統開發。」、「風然企業方面保證提供一年保固,保固起算日為2011年3 月22日」等語自明,然被告卻僅給付簽約訂金30萬元,至於後續2 期報酬80萬元、42萬元,共計122 萬元則均未給付,嗣經原告以100 年4 月27日桃園永安郵局第166 號存證信函定5 日期限催請被告付款,並於100 年4 月28日送達被告,惟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餘額122 萬元及自前揭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0 年5 月4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站軟體系統採購合約書、工作說明書、專案整合報告、桃園永安郵局第166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2 萬元及自催告付款之期限屆滿時即100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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