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劉克聖、高明德、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林詠言、彭財康
- 原告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吉慶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7號原 告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聯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吉慶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財康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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