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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劉克聖高明德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
    林詠言、彭財康

  • 原告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吉慶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7號原 告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聯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吉慶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財康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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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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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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