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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克聖高明德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告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聯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告
吉慶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財康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

論程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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