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被告
寶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潔

上列上訴人與歐文惠、余芃羲、陳超群因100 年度訴字第8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